法律主觀:
出口貨物報關流程是:申報、查驗、征稅與放行。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外,應當在裝貨的24小時前向海關申報。出口方應在報關之日前三天備齊所需單證,向檢驗檢疫局申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三條 進口貨物自進境起到辦結海關手續止,出口貨物自向海關申報起到出境止,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超過前款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