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條件是什么?
1、投資者或者投資一方應當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國內專門從事檢驗鑒定業務3年以上的機構;
2、具有與從事檢驗鑒定業務相適應的檢測條件和技術資源;具有固定的住所/辦公地點、檢測場所和相應規模;
3、具有符合相關通用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中方投資者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和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經初審合格的,報送國家質檢總局和商務部。
中方投資者為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大型企業的,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后,直接向國家質檢總局和商務部提出設立申請。
二、設立商品檢驗鑒定機構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請設立中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和國家質檢總局提交下列材料:
1、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申請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機構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住所/辦公地點、檢測場所的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4、檢測條件、技術能力材料;
5、質量管理文件;
6、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國內從事檢驗鑒定業務3年以上的證明;
7、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8、從事檢驗鑒定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對進出口商品鑒定機構處罰?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質檢總局視情節輕重責令改正、暫停或者取消其從業資格。
1、取得《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后,1年內未開展相關業務的;
2、提供虛假的有關年度文件和資料的;
3、出具虛假的檢驗結果和證明或者提供的報告有重大失誤的;
4、機構有關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的;
5、違反其他檢驗鑒定管理規定,擾亂檢驗鑒定秩序的;
6、未經許可,擅自超出許可范圍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