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變更程序宅基地使用證需要取得出讓方的同意;提交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權屬審核;地籍測量;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注冊登記;換發新的土地證書。
一、如何辦理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證怎么加名字
辦理土地使用證需要土地使用人攜帶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書、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土地使用權來源證明向有關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土地管理機關勘查土地現場進行權屬審核,初審、公告、復審、批準登記后頒發土地使用證,加名需要雙方攜帶身份證明辦理變更登記。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到期要怎么辦
國有土地使用權到期,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怎么回事?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程序如下:
1、申請: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持有關材料,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
2、受理和審查: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就申請地塊的土地用途等征詢規劃管理部門意見。經審查,申請地塊用途符合規劃,并且符合辦理協議出讓手續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地價評估,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額,擬訂協議出讓方案;
3、地價評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申請轉讓地塊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和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進行評估,估價基準期日為擬出讓時點;
4、集體確定應繳出讓金,擬訂出讓方案: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辦理出讓手續時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并擬訂協議出讓方案;
5、方案報批,發出準予轉讓通知書: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協議出讓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協議出讓方案批準后,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向申請人發出《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
6、公開交易: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將擬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有形市場等場所公開交易,確定受讓人和成交價款;
7、簽訂轉讓合同:通過公開交易確定受讓方和成交價款后,轉讓人應當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
8、辦理出讓手續:受讓人應在達成交易后10日內,持轉讓合同、原土地使用證、準予轉讓通知書、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等,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讓手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協議出讓方案、公開交易情況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劃撥決定書,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原土地證書,與受讓方簽訂出讓合同。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