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治安隱患當前建筑工地總體治安形勢還是比較好,但是發展不平衡,一些建筑工地還經常地發生一些治安刑事案件,給我們這座城市帶來了不穩定的因素,主要表現在:(一)建筑工地是外來民工聚集地,人員流動量大,變更頻繁,客觀上講給管理帶來了難度。建筑工地分打樁、土建、澆注、裝飾、安裝、收尾等幾個流程,而每道工序所需的勞動量不同,因而用工數不斷變化,流動量頻繁,人員變化快,臨時用工現象在每個工地屢見不鮮,給管理帶來相當大的難度。民工中不排除有藏污納垢的違法犯罪分子混雜其中。(二)建筑工地財、物比較集中,侵財性案、事件呈多發態勢。工地建筑裝飾材料進出量大,電路、管線貴重物品多而雜,往往在施工過程和工閑時隨意擺放,易被盜或流失;民工住宿集中且條件相對簡陋,錢財保管易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加上有些民工素質差,內盜現象時有發生,這類案件一旦發生,現場和提取物證難度大,破案十分困難。(三)建筑施工本身是高危險行業,易發生各類安全事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