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當事人簽訂借款合同時,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雙方對合同內容可以自由約定。因此,在簽訂買賣合同時,為督促對方積極交付貨款,有些人便要求約定滯納金。不過,約定滯納金可以先明確其規定。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滯納金是對逾期不還款行為的一種經濟處罰措施。
并且,滯納金是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采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所以是發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系主體之間,具有國家強制性。
而簽訂借款合同,是在平等的民事關系主體之間,不具有國家強制性。因此,在借款合同中不能約定滯納金。
其次,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跟滯納金有所區別,具體如下:
1、違約金和滯納金分屬兩個不同的概念
滯納金屬于行政法律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繳費義務,比如繳稅。
違約金是因違反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的具有賠償性的金錢給付義務,而借款合同中即可以約定違約金。
2、違約金和滯納金的強制性不同
滯納金具有法律強制性,而違約金不具備。
3、違約金和滯納金發生的主體不一致
滯納金發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系主體之間,比如民警跟公民,反之,違約金發生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
最后,其實生活中有些人會將滯納金跟違約金混淆,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滯納金,那么可能會帶來不必要的爭端。所以,若是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發現對方主張滯納金的,建議可以積極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