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的主旨是:收到律師函后不能忽視,可以選擇拒收,但可能導致法院傳票和后續法律后果。不履行義務和不積極溝通可能導致民事訴訟或刑事立案。律師函是律師根據委托人要求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具有一定的法律影響力。收到律師函應認真對待,分辨責任并采取相應行動。
法律分析
一、收到律師函可以不理嗎
1、律師函只是知會已經被對方委托法律專業人事以法律途徑處理矛盾,可以不理。
2、收到律師函拒收的具體情況:
(1)可以不與對方律師會談,但這可能會令到自己下一封收到的,是法院傳票。
(2)法院傳票也可以不理會,這樣法院會以被告因無法知會到庭,或消極對抗,而直接判對方勝訴。
(3)可在15內上訴,超過15日不上訴,法院的判決會自動生效并開始執行。
(4)如果還是拒絕不執行,對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令。
3、如果收到律師函后,不履行義務,也不積極溝通,會造成以下后果:
(1)有可能會被對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如果構成犯罪(如信用卡詐騙罪等)的,對方會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予以刑事立案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3)當然,也有可能對方所發的律師函與事實不符,最后不了了之,但只是極個別的情況。另外,在收到對方的律師函后,應該認真研究對方的意圖,積極應對為宜,而不應該消極地一概置之不理。
(4)必要時,可以就近去當地律師事務所請律師看看,在做決定。
二、什么是律師函
1、律師函,又稱律師信,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律師函是一種非官方文件,主要表達當事人對事件的某種看法,并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但其隱含一種“我已經通知律師,準備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意思。律師函是律師對某一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對送達對象曉之以法律事實,動之以利弊得失,讓送達對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法達意”。
2、因此律師函的本質是一種委托代理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存在兩層法律關系:
(1)一是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授權委托關系,這一層面是核心的法律關系。
(2)二是律師與受送主體之間的代為函告的法律關系。律師函應根據委托人的合理要求而給予對方通知或在適當的范圍之內向送達對象解釋事由,以便送達對象做出決定。收到律師函后首先應認真對待,其次需仔細分辨,如果不是自己所為,可答辯解釋,但要有相應的證據。如是自己所為,則要認真分析該專利侵權是否成立。
結語
律師函的收到并不意味著可以無視。如果不積極應對,可能會導致法院傳票的到來,最終可能面臨民事訴訟或刑事立案的后果。因此,收到律師函后應認真研究對方意圖,并積極溝通解決。如有需要,可就近咨詢當地律師事務所以獲取專業意見。律師函是律師代表客戶進行法律意思表示的文書,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其目的是以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在收到律師函后,應仔細辨別情況,如非自己所為可進行答辯解釋,如屬實則需認真分析侵權是否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 第四十一條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