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一種血緣或者家族關系,指的是你在血親關系,或是人生成長中,特定位置上的兩個人(雖然你說領養什么的不算,但其實領養也是一樣的,對于缺乏血親父母的人而言,在他們人生中常常也會有扮演這兩個重要角色的人存在)。所以首先是血緣上的,然后是感情上的。 而監護人是一種法律義務,特定指對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全者代行一些權利義務并作為對象和社會之間的緩沖物的人物。這個基本上是很嚴格地被限制在法律意味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