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抽樣、品質檢驗、重量鑒定、驗艙監裝、下廠監督檢查過程中,應同時檢查包裝.對尚未成箱成件的商品執行出口預驗時,除應檢查包裝材料外,在正式出運、查驗換證時,必須查驗包裝。對于從內地運抵口岸的商品,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口岸查驗時必須批批查驗包裝。檢驗人員應經常深入港區、車站、倉庫、貨場了解商品(包括不屬法定檢驗的商品)的包裝情況,如發現包裝破損、污染及不符合出口要求的包裝、應聯系海關,嚴格把關。
查驗包裝,應以出口合同中的包裝條款和有關產品標準中的包裝技術條件為依據;出口合同、標準中沒有規定具體包裝條件的,如以國內購銷合同規定的包裝條件為依據,凡不符合出口合同、標準或購銷合同規定的包裝條件,或者包裝存在下列各項情況的,不予出證放行:
(1)紙箱:①箱身塌陷或破爛;②采用粘合劑封蓋或用膠帶封口而未經封蓋封口的;③粘膠劑或粘膠帶粘合力不強,易被揭開重封而不留撕痕的。
(2)木箱、木桶:①箱板、木檔斷折、木檔短缺或釘子松脫;②打包鐵皮和腰箍松弛、斷損、脫落、或打包鐵皮接頭不銜接;③箱身、桶身有腐朽板或樹皮板;④木桶有裂縫或桶塞、桶蓋松動脫落。
(3)鐵桶、塑料桶:①滲漏嚴重;②桶身有裂縫或孔隙;③桶蓋脫落或被損壞。
(4)各種袋子:①縫口松散,包皮破爛,或嚴重鉤損、撕損;②捆扎帶或繩索斷損、松脫、缺道、縫合線斷線、脫線或漏縫,以致包件嚴重變形的。
(5)其他異常情況:①貨物移動時,箱內貨物有晃動或有破碎聲響;②散把、破包、滲漏或商品外露的;③包裝嚴重污染或霉損的;④有浸濕痕跡和嚴重受潮的;⑤有腐爛或嚴重異味的;⑥摔壞或破爛的貨件;⑦需要有指示性、警告性的包裝標志,而貨件上標志短缺或模糊不清的。
凡屬于上述情況的,須經發貨人修補或更換包裝后,方能發運出口。有關修補、更換包裝的工作,應盡可能在貨物運到港區、車站以前進行。如在倉庫難以修補、更換或貨物已運抵港區、車站后才發生的破損、污染,必須在裝船、裝車前完成修補或更換包裝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