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是延伸司法職能,加大司法建議力度。司法建議助力其細化落實相關行業標準,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同時將不同小區物業費差距控制在合理區間,減少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二是加強普法宣傳,源頭預防潛在風險。切實融入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創新,強化城鎮法治宣傳。常態化開展“法律七進”活動,抓實“送法進社區”“送法進企業”工作,把面對面普法宣傳、法律咨詢、典型案例宣講與全媒體宣傳宣傳引導統籌起來,特別深入糾紛較多的小區和物業公司,向小區業主、公司員工、社區干部和網格員講解物業相關法律知識,培養公民誠實守信的契約精神,降低訴至法院的糾紛數量。三是強化訴調對接,實現糾紛多元化解。針對物業糾紛的群體性特點,避免一味以判決方式結案激化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矛盾,推動物業糾紛等更多領域行業調解組織進駐我院訴訟服務中心,構建物業糾紛“第一道防線”,降低該類案件增量。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