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要承擔原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要到經辦機構辦工傷保險變更登記。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時受工傷的,原單位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單位和借調單位可約定補償方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單位要付工傷保險費用。
一、退休職工受傷民事賠償
1、如果退休人員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沒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并且繼續在原單位工作的,在受到工傷事故后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工傷賠償標準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確定。
2、如果退休人員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或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的,但接受用人單位返聘并且用人單位已經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其受到工傷后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標準進行賠償。
3、如果退休人員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或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對其進行招用但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其受到工傷后則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但因與單位形成勞務關系,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費用,可以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規定。
二、員工不愿繳納社保怎么辦?
1、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
由于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社保機構在現階段對于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而對于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
2、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補償標準
不得不承認有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比較低,如果要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其自身的生存狀況都存在比較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要錄用這類員工,只能由雙方進行協商先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商業保險規避一定的工傷風險,之后按照每年度一定金額給予社會補償。同時員工也承諾放棄對用人單位主張補繳社會保險的權利或者今后主張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承擔方式。
3、與雙重勞動關系員工的原單位達成發生工傷后的處理協議
如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的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由于在新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不能使用原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規避風險。為此新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的原單位進行聯系達成借調的意向,或者發生工傷后由原單位進行申報,由新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1%,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