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管公司是服務公司,在物管合同服務條款中包含了幫業主處理一些事物的義務。如果物管幫忙代收了,而包裹出現丟失或損壞,那么物管還是存在一定的保管責任。快遞過程中,包裹如果遺失、損壞,由快遞公司承擔主要責任。
2、物管費和停車管理費是不同的,具體要看雙方是否簽訂有停車保管的協議,如果有協議按照協議履行,沒有協議可能無法追究物管責任。如果業主與物管簽訂了協議,明確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車主按照規定的地方停放,物管應當對車輛的損害承擔責任。
3、除非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相關合同,承認由物業公司管理小區的水電供給,否則物業公司無權擅自關停供水。
4、物業管理公司對整個小區負有管理職責,有義務和權利維護小區的整體性和統一性。是否允許裝設太陽能熱水器,主要應視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在物業管理公約中是否有約定,其次要看太陽能熱水器的安裝是否構成對墻面、頂層或鄰居空間的占用或破壞。
不能協商解決的,有關收費標準又是由物價部門核定的,業主、使用人或管委會可提請物價部門重新核定,物價部門可依據物業管理實際發生的費用,結合其服務內容、質量、深度及用戶的意見重新核定。
小區居民是經常需要和物業公司打交道的,因為物業公司會對小區居民提供一些物業服務,比如說因為路燈壞了,那么就需要及時的由物業公司來協助完成生日活動,但是也經常會發生些糾紛,此時就需要通過訴訟調解方式解決。
一、小區電動車被盜誰負責
如果業主與物業簽訂物管協議,那么在小區內電動車被盜,物業負責;但是,如果業務未與物業簽訂物管協議,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不存在保管合同關系,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為業主看管車輛的義務,在小區內電動車被盜只能由車主自己負責,物業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