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致殘職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16個月,難安排工作的可獲得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0%。用人單位需為其繳納社保費。破產企業應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法律分析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六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結語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六級傷殘的,將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同時,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并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將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0%。用人單位還需按規定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對于企業破產的情況,應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醫師受到事故傷害或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