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機關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行政機關是行政執法主體的主流,它包涵廣義的行政執法和狹義行政執法。狹義的行政執法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將普遍使用的法律、規范作用于具體對象并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政令統一,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本部門所屬工作機構和下級工作部門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