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講述了未成年人在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時的監護人選擇。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離婚后父母也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但孩子跟誰住在一起并不影響監護權的改變。父母在喪失監護能力、存在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擔任監護人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等情況下,監護權可能會被取消。
法律分析
當然不是。
當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時,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如果被監護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離婚后孩子由誰監護
依法履行對孩子的監護人責任,是當父母的“底線”。許多家長朋友對“監護人”的稱謂感到陌生,因為我們一般談論的是孩子的撫養權爭議,很少有監護權的爭議,其實作為孩子的父母,雙方就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這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
這里有人容易產生一個誤區,認為孩子由誰撫養,誰就享有對孩子的監護權。事實不是這樣的,就算離婚后父母也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孩子跟誰住在一起并不影響監護權的改變。
大部分的家庭都是父母作為監護人的,但是其中也不乏例外情形,父母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不再對孩子享有監護權:
(一)死亡。如果父母死亡,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權利,監護權隨之喪失。
(二)喪失監護能力。我們說對孩子監護是因為孩子成長不完全,需要父母的督導,前提必須是父母有完全行為能力,足夠負擔對孩子的監護,否則喪失對孩子的監護權。
(三)存在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擔任監護人對該子女明顯不利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其監護權的情形。
此類問題在生活中較為多見,因為在自己的成長過程中肯定會有監護人的陪伴,但是在實際的運用中,父母又不是唯一的監護人,國家的有關法律已經對于此類問題有了明確的規定,所以即使自己的監護人不是父母也沒有直接的關系。
結語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離婚后,父母仍然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除非父母喪失監護能力或存在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擔任監護人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等情形,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作為孩子的父母,雙方就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需要依法履行對孩子的監護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六十六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