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下的人員或財產遭受損害的受害方。
被保險人應否對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是判斷是否屬于第三者的基本法律標準。立法明確,第三者就是有權向被保險人求償,被保險人也負有向其承擔賠償義務的人。
實際上,第三者是個不特定的主體,其只是一個有范圍限制的集群概念,只有當發生事故后有具體的受害人時該第三者才被具體化和特定化。責任保險的根本功能在于排除被保險人的責任,保護受害的第三者獲得有效的賠償。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一、什么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向有關保險公司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后,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如何實現
保險代位求償權在行使時,當保險人基于不足額保險、絕對免賠率等原因未足額賠付貨損時,是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全額行使其直接損失還是以保險賠償額為限,實踐中存有疑問。對此,我們從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條件來分析,代位求償權行使應當具備: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的發生與第三者的過錯行為須有因果關系,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不負有賠償責任,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的問題;
3、保險人已經給付保險金,這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前提條件,在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前,被保險人仍具有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權。
我國《保險法》第60條即規定,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可以依法或依約定向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如已取得賠償,保險人可以免去賠償責任。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制度設計,雖具有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的目的,但同樣也不允許保險人借此獲得額外利益,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為限,該金額低于第三者造成的損失的,保險人也僅能在此金額范圍內行使代位求償權。該規定符合代位權的立法目的,能更好得平衡保險人與第三者、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