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產地檢疫程序:產地檢疫是指植物檢疫機構對調運的種子、苗木、植物和植物產品在其原產地生產期間進行的植物檢疫檢驗,調查是否有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草發生,對調查未發現植物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檢疫病蟲草的,簽發產地植物檢疫合格證。生產單位或個人按以下程序辦理產地檢疫手續。
(1)種苗繁育單位或個人在選擇基地前先征求當地植物檢疫機構意見,確立基地后,播前15天到當地植物檢疫機構申報,填寫《產地檢疫申報單》,并按要求,落實防范措施。
(2)植物檢疫機構憑《產地檢疫申報單》,于種子、苗木生長期間按《產地檢疫操作規程》要求進行田間疫情調查和必要的室內檢疫檢驗,對未發現檢疫對象和危險性病蟲草的種子、苗木、植物和植物產品,發給生產單位或個人《產地檢疫合格證》。經營部門憑產地檢疫合格證收購種子,調出時,作為調運檢疫的簽證依據。
發現檢疫對象和危險性病蟲草的基地,按植物檢疫機構的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封鎖消滅。在檢疫對象未消滅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準調入無病區;經過嚴格除害處理,并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調運。
(3)種子生產單位(個人)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提交植物機構出具的《種子生產產地植物檢疫報告單》,作為植物檢疫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
第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原產地標記實施注冊認證制度。
第十二條 申請出境貨物原產地標記注冊,申請人應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資料。
申請入境貨物原產地標記注冊的,申請人應向國家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