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專門調查活動的監督。
專門調查是指本法規定的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鑒定等。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的專門調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具體包括這些活動是否依法進行,是否遵守本法關于回避及有關程序、手續等方面的規定等。
例如關于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監督;訊問是否由偵查人員負責進行,參加訊問的偵查人員是否不少于二人;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是否出示了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是否依照法律規定的范圍、程序進行訊問;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訊問筆錄是否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能力閱讀的,是否向他宣讀;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是否告知其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是否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非法行為;是否有污辱當事人人格,以及妨礙當事人行使正當的訴訟權利的行為等。
2、對公安機關在專門調查工作中必要時采取的強制性方法的監督。
這些強制性方法包括強制扣押、強制檢查,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等等。
3、對公安機關采取、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的監督。
為了保障偵查的順利進行,公安機關往往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如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公安機關采取、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的活動,是偵查工作的重要內容,也屬于偵查監督的范圍之內。
4、對公安機關預審活動的監督。
預審,是指公安機關對已經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實的活動。預審是偵查的重要階段,預審工作的質量,直接關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預審活動理應在偵查監督的范圍之內。
5、對辦案期限的監督。
為了保證案件及時處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本法對偵查羈押期限、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等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工作中是否遵守法律關于辦案期限的規定,也在偵查監督的范圍之內。
6、立案、撤案監督。
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不立案的,對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