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客觀:
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修正案對刑法原條文作了兩處修改:一是將“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修改為“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使該條的適用范圍由過去只適用于“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擴大到“境內”所有動植物防疫、檢疫。具體是指:違反有關動物疫情管理規定的行為,如瞞報、謊報動物疫情;違反規定處置染疫動物、產品、排泄物、污染物;違反有關動物檢疫管理規定的行為,如違法規定運輸染疫、疑似染疫、疫區易感、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其制品;藏匿、轉移、盜掘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染疫動物及其產品;經營、運輸、屠宰、加工動物、動物產品逃避檢疫等行為。二是對追究刑事責任增加了“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的情形。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條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 第五條國家禁止下列各物進境: (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三)動物尸體. (四)土壤.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發現有前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