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了破產后對于工傷職工的賠償問題。首先應當優先考慮解決其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費用,特別是對于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其次,對于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應發放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便他們在法定退休年齡時得到必要的保障。與此同時,工傷保險關系也將終止。
法律分析
在破產后,對于工傷職工的賠償,應當優先考慮解決其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費用,特別是對于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此外,對于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應當發放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便他們在法定退休年齡時得到必要的保障。與此同時,工傷保險關系也將終止。
拓展延伸
工傷保險關系如何終止?
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是指工傷保險責任免除或者終止后,工傷保險關系不再繼續存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關系終止的情形包括:
1.工傷保險責任免除的情形:用人單位已經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滿1年,未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后,勞動能力鑒定結果未達到完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滿1年,因工傷發生事故或者職業病,但經工傷認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部分喪失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工傷保險關系終止的情形: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滿1年,未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后,勞動能力鑒定結果未達到完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滿1年,發生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但經工傷認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部分喪失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還規定了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除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外,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有關材料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綜上所述,工傷保險關系終止的情形包括用人單位已經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滿1年,未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后,勞動能力鑒定結果未達到完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滿1年,因工傷發生事故或者職業病,但經工傷認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部分喪失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結語
這段話強調了在破產后,對于工傷職工的賠償應當優先考慮解決其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費用,特別是對于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同時,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也應當發放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便他們在法定退休年齡時得到必要的保障。此外,工傷保險關系也將終止。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