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或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行為。根據刑法第337條第1款,犯罪行為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刑法修正案(七)對該條進行了修改,擴大了適用范圍,并增加了“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情形。該罪行涉及違反動物疫情管理規定、動物檢疫管理規定等行為。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是指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行為。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刑法相關規定
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修正案對刑法原條文作了兩處修改:
一是將“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修改為“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使該條的適用范圍由過去只適用于“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擴大到“境內”所有動植物防疫、檢疫。具體是指:違反有關動物疫情管理規定的行為,如瞞報、謊報動物疫情;違反規定處置染疫動物、產品、排泄物、污染物;違反有關動物檢疫管理規定的行為,如違法規定運輸染疫、疑似染疫、疫區易感、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其制品;藏匿、轉移、盜掘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染疫動物及其產品;經營、運輸、屠宰、加工動物、動物產品逃避檢疫等行為。
二是對追究刑事責任增加了“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的情形。
結語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是指違反相關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或有引發危險的嚴重行為。根據刑法第337條第1款的規定,對于此類行為,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修正案對該條文進行了修改,將適用范圍擴大到境內所有動植物防疫、檢疫,并增加了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情形。因此,對于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的追究刑事責任更加明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七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滅、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2015修正):第五章 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六條 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企業,只可將產品銷售給煙草公司和持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草制品生產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修正):第五章 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五十五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種用、乳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引進的種用、乳用動物進行隔離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