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誠意金能退還。因為誠意金只是買方用來表達其有購房意向,在雙方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之前,雙方還沒有正式確立合同的具體內(nèi)容,雙方只是有意向簽約或預付款。買方雖支付了誠意金,但雙方并未就合同的標的、價格以及支付方式等達成一致。如果雙方在以后的協(xié)商中,就合同主要條款達不成一致條件的,買方可以要求出賣方退還買房誠意金。
【本文關聯(lián)的相關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
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的規(guī)定,只有定金才可以在因買受人的原因未履行義務時,出賣人予以沒收,其他任何形式的誠意金、意向金、認籌金在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形下,都應該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