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誠意金一般能退。誠意金并不屬于一個法律概念,是開發商的一種營銷手段,在收取誠意金的同時,對購房者許諾一定的優惠,刺激購房者的積極性,可能轉化為定金,我國法律中,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