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誠意金”是開發商的一種營銷手段,在收取“誠意金”的同時,對購房者許諾一定的優惠,刺激購房者的積極性;另外,通過收取“誠意金”,確定購房者選房的先后順序,維護購房秩序。現在少數的開發商已經將事先收取“誠意金”作為融資的手段之一。法律上并沒有誠意金之說,而且“誠意金”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違約金。誠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護的性質。還需要了解到在購房時如果收取的是誠意金,違約方除了無須承擔違約責任之外,還可以要求收取誠意金一方退還因此產生的利息,如果當事人之間未達成交易這個誠意金是無條件的退還給付款方。針對目前一些房產開發商,在進行房屋銷售的時候,收取所謂誠意金的現象,購房者還真得留心,因為交了這筆錢,并不能從法律上保證能買到自己所選定的房子,而只是開發商的一種承諾,并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障,當購房者放棄購房時,開發商還會拖延不會立即退回誠意金。因此,如果有在合同中注明退回誠意金,那么是可以退的,如果沒有注明,那是不一定的,要注意誠意金的法律風險:
1、誠意金,并非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定金,但也是購房人向開發商先行交納的一筆動輒數萬元的錢款,用以獲得住房的優先購買資格;
2、誠意金至今尚未得到法律上的承認,屬于開發商自創的詞語和收費環節,并被開發商描繪為使購房行為公平、有序的營銷方式。然而在現實中,誠意金有時只是表達了購房人單方面的誠意,一些開發商并不受誠意金所應體現的誠意制約;
3、開發商壟斷和操縱市場供求信息,造成開發商和消費者間知情權的不平等,使誠意金中的誠意有時被扭曲,誠意金被異化為部分開發商的不當得利。
購房誠意金是中介和買房與賣房者之間簽訂的一個合同內容的體現,但是在法律上是沒有什么誠意金之說的。因此這一點如果想要誠意金能一定退還的話,那么需要在合同中去體現出來。如果在合同中沒有體現出來,那是不一定能夠拿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