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地(州、盟)、地級市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任務重的縣(市),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藥品監督管理分局。
法律依據: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個人和組織對藥品流通實施社會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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