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我國的商品質量監督可分為國家的質量監督、社會的質量監督和用戶的質量監督。1、國家的質量監督。國家的質量監督,是指國家授權指定第三方專門機構,以公正的立場對商品進行的質量監督檢查。這種法定的質量監督,是以政府行政的形式,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及用戶、消費者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商品,實行定期或經常的監督、抽查和檢驗,公開公布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結果,并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及時處理質量問題,以維護社會經濟生活正常秩序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的商品質量監督,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規劃和組織實施。2、社會的質量監督。社會的質量監督,是指社會團體、組織和新聞機構根據消費者和用戶對商品質量的反映,對流通領域的某些商品質量進行的監督檢查。這種質量監督,是從市場一次抽樣,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和評價,將檢驗結果特別是不合格商品的質量狀況和生產企業名單予以公布,以造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迫使企業改進質量,停止銷售不合格商品,對消費者和用戶承擔質量責任,實行包修、包換、包退、賠償經濟損失。中國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質量萬里行組織委員會等組織是社會質量監督的組織者和職權的行使者。3、用戶的質量監督。用戶的質量監督,是指內外貿部門和使用單位為確保所購商品的質量而進行的質量監督。這種質量監督是購買大型成套設備和裝置,以及采購生產企業生產的商品時,進駐承制單位和商品生產廠進行質量監督,發現問題有權通知企業改正或停止生產,及時把住質量關,以保證商品質量符合所規定的要求。這種質量監督包括用戶自己派人或委托技術服務部門進駐承制單位實行質量監督:內外貿部門派駐廠人員進行質量監督;以及進貨時進行驗收檢驗。
法律客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程序:一、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二、工作程序具體包括:計劃編制和確定、任務的下達、抽樣工作、檢驗工作、檢驗結論的告知和認可、樣品的處理、結果的通報。1、計劃編制和確定全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計劃由局質量監督管理處負責編制,經分管局長審核,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后確定。2、任務的下達質量監督管理處根據確定的計劃按季度組織實施,在前一季度末下達下一季度監督檢驗任務的通知。3、抽樣工作承擔檢驗的質檢機構須向受檢單位出示本局下達的監督檢驗任務通知以及抽樣人員(至少2人)的有效證件(檢驗員證)。以上二證不齊全,受檢單位有權拒絕抽樣。抽樣要采取突擊抽查的方式,事先不得泄露給受檢單位。樣品要簽封,并在封條上加蓋承檢機構公章。對按企業標準組織生產的產品,要審查其標準是否依法備案,必要時可請受檢單位提供標準(復印件),以作為該企業產品的檢驗依據。對國家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和強制安全認證管理的產品,要審查企業是否取得生產許可證(并驗證是否在有效期內)或通過安全認證,并在抽樣單備注欄內填好檢查記錄。4、檢驗工作質檢機構承擔監督檢驗任務,應嚴格按質檢機構質量手冊規定的各項制度進行,確保檢驗工作的公正性、科學性、準確性和時效性,并對其出具的檢驗結論負法律責任。檢測期間,承檢機構和人員不得泄露檢測情況。未經批準,各質檢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向外發布檢驗結果,并為受檢單位保守技術機密,保證其知識產權不受侵害。5、檢驗結論的告知和認可檢驗結束后,承檢機構應將產品檢驗報告送達受檢單位。對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應同時告知企業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和時限,可先以不合格結論認可通知書形式通知受檢單位進行認可,然后送達檢驗報告。如企業對檢驗結論有異議,承檢機構應對異議內容進行認真研究,并及時答復。若原檢驗結論確系誤判或錯判的,應予更正。若企業對檢驗結論要求仲裁的,由質量監督管理處受理。質量仲裁檢驗的費用由申請方墊付,責任方支付。超過規定期限,受檢單位未提出異議或申請仲裁檢驗的,視同于認可檢驗結論。6、樣品的處理檢驗工作結束留樣期滿后,除檢驗損耗部分和法律、法規規定不予退還的外,其余樣品應通知受檢單位在三十日內領回;逾期不領回的,按無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