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理論上是可以的,《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賦予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任意解除權,但終止用工應該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按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在職工辭職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職工辦理相應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同時對職工的社保、工資、加班費等應及時的結清,不能有拖欠辭職職工相關費用的情況,否則的話用人單位除了要及時支付辭職職工相應費用外,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賦予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任意解除權,但終止用工應該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