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補償金封頂條款
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還有一個新條款,即經濟補償金的限制封頂條款:“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也就是說只要是勞動者月工資不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就不受12年封頂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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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離職補償金的計算取決于員工離職前的工資收水平以及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因此計算的結果與員工勞動合同中未履行完畢的期限長短沒有關聯關系。有固定期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唯一區別在于該勞動合同是否會在特定的約定時間到期終止。因而,就已經履行的合同期限,有固定期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不存在差異,因此可以認定員工可以獲得的離職補償金與勞動合同的種類沒有關聯。
第二,關于《勞動合同法》對于離職補償金的封頂規定,我們認為不能一概而論,問題的關鍵在于封頂限額的規定并非適用于所有員工。新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币虼?,我們可以確認新法對于補償金的封頂限額只適用于月工資相對比較高的員工。如果您的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低于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那么您的實際平均工資就作為補償金計算基數,而且您的服務年限不受十二年的上限限制。
第三,關于您的勞動合同跨越2008年1月1日而持續有效履行至2011年,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您在離職時的經濟補償金應該以2008年1月1日作為分界點分別依照現行法律和《勞動合同法》分為兩段來計算。就上海而言,所謂的現行法律和《勞動合同法》在離職補償金方面的規定差異主要體現三個方面:
1、上海的現行法律規定對于高收入員工的離職補償金沒有封頂規定;
2、當員工離職時其整體服務年限扣除整年后的剩余月份不滿六個月時,依上海的現行法律規定企業不用對該等月數的服務時間支付離職補償金,而新法規定企業這種情況須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3、如果雇傭雙方履行勞動合同直至約定的終止時間,依據現行規定,企業無須向員工支付補償金,而《勞動合同法》施行后,除非企業以同等或更高的聘用條件提出與員工續約而被員工拒絕外,其余情況勞動合同即便到期終止企業也需向員工支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