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計量法規體系包括哪些內容
計量法規體系是指以(計量法》為母法及其從屬于(計量法》的若干法規、規章所構成的有機聯系的整體。
計量法規體系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是法律,即(計量法); 第二是法規,包括國務院依據(計量法}制定或批準的計量行政法規,如(計量法實施細則)。帽防計量監視治理條例)、(進口計量用具監視治理辦法)等,迄今共有八件。
其次還包括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計量法規; 第三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包括國家技術監視局制定的有關計量的部分規章,如(計量法條文解釋)。(計量基準治理辦法)、(計量標準考核辦法》、(制造,修理計量用具許可證治理辦法)。
貨量用具新產品治理辦法》等,迄今共有三十多件。其次還包括國務院有關部分制定的計量治理辦法,•如《國家海洋局計量監視辦法》等。
此外,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計量行政部分制定的地方計量治理規范性文件。
2.計量的法規體系
我國的計量法規體系由三部分組成: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國務院制定(或批準)的計量行政法規和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計量法規;3)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的計量管理辦法和技術規范,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計量管理辦法,縣級以上人發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制定的地方計量管理辦法。
面積1平方公里(km2)=100公頃(ha)=247.1英畝(acre)=0.386平方英里(mile2)1平方米(m2)=10.764平方英尺(ft2)1平方英寸(in2)=6.452平方厘米(cm2)1公頃(ha)=10000平方米(m2)=2.471英畝(acre)1英畝(acre)=0.4047公頃(ha)=4.047*10-3平方公里(km2)=4047平方米(m2)1平方英尺(ft2)=0.093平方米(m2)1平方米(m2)=10.764平方英尺(ft2)1平方碼(yd2)=0.8361平方米(m2)1平方英里(mile2)=2.590平方公里(km2)長度1千米(km)=0.621英里(mile)1米(m)=3.281英尺(ft)=1.094碼(yd)1厘米(cm)=0.394英寸(in)1英寸(in)=2.54厘米(cm)1海里(n mile)=1.852千米(km)1英尋(fm)=1.829(m)1碼(yd)=3英尺(ft)1桿(rad)=16.5英尺(ft)1英里(mile)=1.609千米(km)1英尺(ft)=12英寸(in)1英里(mile)=5280英尺(ft)1海里(n mile)=1.1516英里(mile)質量1長噸(long ton)=1.016噸(t)1千克(kg)=2.205磅(lb)1磅(lb)=0.454千克(kg)[常衡] 1盎司(oz)=28.350克(g)1短噸(sh.ton)=0.907噸(t)=2000磅(lb)1噸(t)=1000千克(kg)=2205磅(lb)=1.102短噸(sh.ton)=0.984長噸(long ton)密度1磅/英尺3(lb/ft3)=16.02千克/米3(kg/m3)API度=141.5/15.5℃時的比重-131.51磅/英加侖(lb/gal)=99.776千克/米3(kg/m3)1波美密度(B)=140/15.5℃時的比重-1301磅/英寸3(lb/in3)=27679.9千克/米3(kg/m3)1磅/美加侖(lb/gal)=119.826千克/米3(kg/m3)1磅/(石油)桶(lb/bbl)=2.853千克/米3(kg/m3)1千克/米3(kg/m3)=0.001克/厘米3(g/cm3)=0.0624磅/英尺3(lb/ft3)運動粘度1斯(St)=10-4米2/秒(m2/s)=1厘米2/秒(cm2/s)1英尺2/秒(ft2/s)=9.29030*10-2米2/秒(m2/s)1厘斯(cSt)=10-6米2/秒(m2/s)=1毫米2/秒(mm2/s)動力粘度動力粘度1泊(P)=0.1帕·秒(Pa·s)1厘泊(cP)=10-3帕·秒(Pa·s)1磅力秒/英尺2(lbf·s/ft2)=47.8803帕·秒(Pa·s)1千克力秒/米2(kgf·s、m2)=9.80665帕·秒(Pa·s)力1牛頓(N)=0.225磅力(lbf)=0.102千克力(kgf)1千克力(kgf)=9.81牛(N)1磅力(lbf)=4.45牛頓(N)1達因(dyn)=10-5牛頓(N)溫度K=5/9(°F+459.67)K=℃+273.15n℃=(5/9·n+32) °F n°F=[(n-32)*5/9]℃1°F=5/9℃(溫度差)壓力壓力1巴(bar)=105帕(Pa)1達因/厘米2(dyn/cm2)=0.1帕(Pa)1托(Torr)=133.322帕(Pa)1毫米汞柱(mmHg)=133.322帕(Pa)1毫米水柱(mmH2O)=9.80665帕(Pa)1工程大氣壓=98.0665千帕(kPa)1千帕(kPa)=0.145磅力/英寸2(psi)=0.0102千克力/厘米2(kgf/cm2)=0.0098大氣壓(atm)1磅力/英寸2(psi)=6.895千帕(kPa)=0.0703千克力/厘米2(kg/cm2)=0.0689巴(bar)=0.068大氣壓(atm)1物理大氣壓(atm)=101.325千帕(kPa)=14.696磅/英寸2(psi)=1.0333巴(bar)傳熱系數1千卡/米2·時(kcal/m2·h)=1.16279瓦/米2(w/m2)1千卡/(米2·時·℃)〔1kcal/(m2·h·℃)〕=1.16279瓦/(米2·開爾文)〔w/(m2·K)〕1英熱單位/(英尺2·時·°F)〔Btu/(ft2·h·°F)〕=5.67826瓦/(米2·開爾文)〔(w/m2·K)〕1米2·時·℃/千卡(m2·h·℃/kcal)=0.86000米2·開爾文/瓦(m2·K/W)熱導率1千卡(米·時·℃)〔kcal/(m·h·℃)〕=1.16279瓦/(米·開爾文)〔W/(m·K)〕1英熱單位/(英尺·時·°F)〔But/(ft·h·°F) =1.7303瓦/(米·開爾文)〔W/(m·K)〕比容熱1千卡/(千克·℃)〔kcal/(kg·℃)〕=1英熱單位/(磅·°F)〔Btu/(lb·°F)〕=4186.8焦耳/(千克·開爾文)〔J/(kg·K)〕熱功1卡(cal)=4.1868焦耳(J)1大卡=4186.75焦耳(J)1千克力米(kgf·m)=9.80665焦耳(J)1英熱單位(Btu)=1055.06焦耳(J)1千瓦小時(kW·h)=3.6*106焦耳(J)1英尺磅力(ft·lbf)=1.35582焦耳(J)1米制馬力小時(hp·h)=2.64779*106焦耳(J)1英馬力小時(UKHp·h)=2.68452*106焦耳1焦耳=0.10204千克·米=2.778*10-7千瓦·小時=3.777*10-7公制馬力小時=3.723*10-7英制馬力小時=2.389*10-4千卡=9.48*10-4英熱單位相關知識 當前, 比較成熟和普遍開展的計量科技領域有:幾何量(長度)、熱工、力學、電磁、無線電、時間頻率、聲學、光學、化學和電離輻射,即所謂“十大計量”。幾何量計量表征有形物體的幾何特征和質點的空間位置。
涉及波長、刻線量具、光柵、感應器同步器、量塊、多面體、角度等具體的測量。生活中常用到直尺、鋼卷尺,在軍事和交通中廣泛應用的衛星定位系統等,都是長度計量的研究成果。
力學計量是涉及質量、力值、密度、容量、力矩、機械功率、壓力、真空、流量以及位移、速度、加速度、硬度等量的測。
3.我國的計量法規體系包括哪些內容
我國計量法規體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配套 的行政法規、規章(包括規范性文件)所構成,其主要包括三個方 面內容:(1) 計量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2) 計量行政法規① 國務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所制定或批準的國家 計量行政法規。② 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計量法規。
(3) 計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①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的各種全國性的單項計量管理辦法 和技術規范。②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部門計量管理辦法。
③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計量行政部門制定的地方計量管理 辦法。
4.計量的法律和法規主要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5)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
(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條文解釋》(1987)
(4)《國務院關于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1984)
(5)《全國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1984)
(6)《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1987)
(7)《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1987)
(8)《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1987)
(9)《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實施檢定的有關規定(試行)》(1991)
(10)《計量基準管理辦法》(2007)
(11)《計量標準考核辦法》(2005)
(12)《標準物質管理辦法》(1987)
(13)《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2008)
(14)《計量監督員管理辦法》(1987)
(15)《計量檢定印、證管理辦法》(1987)
(16)《計量授權管理辦法》(1989)
(17)《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1991)
(18)《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辦法》(1987)
(19)《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2001)
(20)《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2005)
(21)《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2008)
(22)《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2005)
(2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1989)
(2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996)
(25)《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2006)
(26)《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1990)
(27)《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04)
(28)《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05)
(29)《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1999)
(30)《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管理辦法》(1987)
(31)《注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2006)
(32)《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2006)
(33)JJF1001-1998《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
(34)JJF1069-2007《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
(35)JJF1112-2003《計量檢測體系確認規范》
(36)JJF1033-2008《計量標準考核規范》
(37)JJF1059-1999《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
(38)JJF1094-2002《測量儀器特性評定》
(39)GB/T19000-2008idtIS09000:2005《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和術語》
(40)GB/T19001-2008idtIS09001:2008《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41)GB/T19022-2003idtIS010012:2003《測量管理體系測量過程和測量設備的要求》
(42)GB/T27025-2008idtISO/IEC17025:200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43)GB/T3100-1993《國際單位制及其應用》
(44)GB/T3101-1993《有關量、單位和符號的一般原則》
(45)GB/T3102-1993《量和單位》
(46)GB/T28001-2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
5.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法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準器具和計量檢定第三章 計量器具管理第四章 計量監督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1985年9月6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計量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有利于生產、貿易和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維護國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立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準器具,進行計量檢定,制造、修理、銷售、使用計量器具,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國家采用國際單位制。
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符號由國務院公布。
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應當廢除。廢除的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全國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準器具和計量檢定第五條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各種計量基準器具,作為統一全國量值的最高依據。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沒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分別制定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第十一條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
第三章 計量器具管理第十二條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具備與所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第十三條制造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樣品的計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產。
第十四條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制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第十五條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對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進行檢定,保證產品計量性能合格,并對合格產品出具產品合格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對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六條使用計量器具不得破壞其準確度,損害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
第十七條個體工商戶可以制造、修理簡易的計量器具。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個體工商戶,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個體工商戶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范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章 計量監督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需要設置計量監督員。
計量監督員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第二十條處理因計量器具準確度所引起的糾紛,以國家計量基準器具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檢定的數據為準。
第二十一條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該內容由 梁勤栓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