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司法保護是指人民檢察院,法院,公安機關以及司法行政部門等國家專政機構通過依照法律履行職責,對未成年人所實施的一種專門保護措施。關于司法保護的基本要求,未成年人保護法作了八個方面的規定,下面主要列舉四個方面的內容,前三個方面內容主要是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而言,最后一方面內容涉及所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實行有別于審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
從1988年起,我國各地的人民法院相繼成立了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庭,該法庭由少年預審組,少年法庭組成,專門負責少年犯罪的預審,起訴和審判并采取了區別于成年人的偵察、起訴和審判的方式,做到寓教于審,審教結合。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尊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他們的合法原則。
對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應做好安置工作、復學、開學、就業不受歧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