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目前各國采用的通例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新法。
一、我國社會主義立法的基本原則:
1、憲法原則:憲法是萬法之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級的法律,是綜合性地規定諸如國家性質、社會經濟和政治制度、國家政權的總任務、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這些帶根本性、全局性的關系或事項的根本大法。
2、法治原則:經濟上實行市場化,政治上實行法治化,是現代社會不同于以往社會的顯著標志。而這兩化都需要有法治來推動來保障。因而現代社會更為顯著的標志,就在于要求建設法治國家,實現國家生活的法治化和法治生活的現代化。
3、民主原則:在立法中遵循民主原則,用立法的形式充分反映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讓人民群眾成為立法的真實的主人,正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的民主權利的重要體現。
4、科學原則:堅持立法的科學原則問題,也就是實現立法的科學化、現代化問題。
二、我國目前立法監督的方式如下:
1、改變或撤銷政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2、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
3、審查和批準政府的國民經濟計劃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決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4、對政府機關及其主要領導人提出質詢和詢問;
5、視察和檢查政府工作;
6、組織對特定問題的調查;
7、罷免或撤銷有關人員職務;
8、受理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控告、檢舉和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公布后,及時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本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文本為標準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