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法基本原則中的綠色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綠色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它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新發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創舉,這項原則既傳承了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傳統文化理念,又體現了新的發展思想,有利于緩解我國不斷增長的人口與資源生態的矛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物權編、合同編和侵權責任編等相關法律制度中都體現了綠色原則。“綠色原則”一直是我國倡導的重要原則,在對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是有進行立法規定的。在官方最新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任何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都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百四十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