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四種情況
1、出售車輛未過戶,登記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復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號]: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2、被盜車輛肇事,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買方分期付款購車,賣方保留所有權,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法釋〔2000〕38號):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4、機動車交付修理廠修理,修理工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