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jù)司機與受害人的過錯程度所劃分的、在排除了受害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之后,依法應由車主和(或)司機所應承擔的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司機有重大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nèi)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nèi)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民法典》第1209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中車主和司機責任劃分:
1、對受害人的責任承擔(對外責任)
此種情況下,車主無疑為用人單位,司機只要是因執(zhí)行用人單位工作任務致人損害就應由用人單位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司機存在過錯與否在所不問。
2、車主對司機的追償權(內(nèi)部責任)
車主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后,對司機是否享有追償權,侵權責任法未作規(guī)定,但立法者的本意則是傾向于享有追償權。因此,在用人單位能夠舉證證明侵權行為是由于其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且該行為超出了法律賦予的職權或單位的授權范圍,車主(用人單位)則可以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