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權利又稱參政權或政治參加的權利、民主權利,是人們參與政治活動的一切權利和自由的總稱。根據憲法
、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
一、政治權利的內容
根據憲法
、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在現代社會,公民的政治權利是由憲法、法律確認的,并受到憲法、法律的保護;同時它又受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
公民享有政治權利的廣度及其實現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化程度的標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憲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政治包括言論、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監督權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控告權。而且還可以通過社會提供的諸如公職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制度、社會協商制度等多種形式,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五個方面:選舉與被選舉權;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監督權;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二、公民行使政治權利的意義
1、有利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法辦事。
2、勤政、廉潔、高效有利于政府取信于民,有利于國家長久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