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主要權利有:
(1)平等權,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即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3)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6)勞動權、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力時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7)受教育權,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9)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
(10)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廢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11)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