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法保護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是由組織注冊,表示成員身份;證明商標由監督組織控制,用于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法律分析
根據《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拓展延伸
商標注冊的流程和注意事項
商標注冊是保護商標權益的重要步驟。其流程包括準備申請材料、選擇商標分類、提交申請、等待審查、公告期、注冊證書頒發等環節。在此過程中,需要注意選擇與業務相關的商標分類、確保商標符合法律規定、避免與他人商標沖突等。申請人還需了解商標注冊費用、審查時限、異議處理等細節。此外,商標注冊后需保持有效使用,否則可能被他人撤銷。建議申請人咨詢專業律師或商標代理機構,以確保流程順利并最大程度地保護商標權益。
結語
商標注冊是保護商標權益的重要步驟,根據《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作為特殊類型的商標,具有特定的注冊和管理規定。商標注冊流程包括準備申請材料、選擇商標分類、提交申請等環節。申請人應注意遵守法律規定,避免與他人商標沖突,并咨詢專業律師或商標代理機構以確保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六十八條 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
(二)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
(三)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的。
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并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予以懲戒。
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