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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詢
司某是一名貨車司機。一次司某在送貨過程中,下起了蒙蒙小雨,司某著急送貨,開車速度有點快。由于路面濕滑,司某不慎將行人鄭某撞倒在地。但是司某絲毫沒有注意到碰倒了行人鄭某,仍向前開車行走。司機司某的這種行為是否屬于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律師答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社會危害性較大,一是因為交通肇事逃逸后,使得被害人沒法得到救助而死亡。二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偵破難度大,因此《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什么是“逃逸”?現代漢語詞典中對“逃逸”一詞的解釋是“逃跑”的意思,但是否所有“逃跑”都是“逃逸”呢?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第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是肇事者必須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如果將發生事故后沒有保護現場或離開現場都統一認定為逃逸,顯然有悖于立法精神。其主觀上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這是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不足之處。通常公安交警部門根據其部門規定在責任認定書上認定逃逸,而法院在審判時,充分考慮整案的事實和證據,在判決書上不認定為逃逸,以致出現執法機關所作的結論在前后出現矛盾,不利于法律的統一實施和維護法律的尊嚴。第二,“逃逸”在時空上也應有一個必要限制:肇事者離開現場的行為的時間、地點、天氣等,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