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罪屬于公訴案件。
自訴案件,只有被害人本人起訴法院才受理,檢察院起訴法院不受理。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是誰?
重婚罪屬于侵犯公民權利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婚姻家庭權。一般說,丈夫重婚,原配妻子是被害人:妻子重婚,丈夫是被害人。但有時候重婚罪是由被害人造成的,被害人支持配偶重婚。如夫妻結婚多年,妻子不育,妻子主動幫助丈夫娶個二房,以繁衍子嗣。這種情況下,妻子不認為自己是被害人,是不可能一被害人是否向法院起訴的。有的夫妻,丈夫另有新歡,要求和妻子離婚。妻子一允許是否再婚為條件要求丈夫不予自己離婚。這種情況,妻子也不會去法院起訴丈夫。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不僅是犯罪者的合法配偶,也侵犯了社會秩序。即使重婚者的配偶不起訴,國家也應當追究重婚著的責任。對于重婚罪,公安機關有義務主動偵查,檢察院也有權力提起公訴,不管被害人是否愿意。
2、被害人可以自訴。
妻子與他人重婚,政府去法院起訴,丈夫與他人重婚,妻子到法院起訴,這完全符合中國人的法律傳統,法院應當受理。
中國傳統的婚姻觀念,娶媳婦是要花錢的。父母攢了半輩子的錢,給兒子娶了個媳婦,結婚不久,媳婦跑了,另嫁他人了。男方感覺自己是被害人,當然可以去法院起訴。文革我下鄉時,就遇到過一個老貧農,就是靠女兒一次次出嫁,一次次收取彩禮維持生活。女兒出嫁收一筆彩禮,幾個月后女兒回娘家就在不回去了。女兒另嫁一家,再收一筆彩禮。夫家找來,老貧農就說女兒沒有回來,反而向對方要人。如此這般,老貧農靠彩禮維持生活。這種情況,歷任丈夫當然可以起訴妻子重婚。
3、被害人要求追究配偶重婚罪,但證據不足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要求自訴人出示對方的犯罪證據,自訴人出示的證據往往不能證明被告人犯罪。自訴人訴丈夫與他人姘居,并生育了子女。姘居不構成犯罪,非婚生子也不構成犯罪,必須有證據證明丈夫與他人重婚才能勝訴。證明丈夫重婚的證據可以是政府與他人領取的結婚證,丈夫在檔案中的家庭成員登記表,丈夫與他人舉行婚禮的證據,丈夫在親屬、鄰里、單位領導面前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的證據。這些證據,被害人往往難以取到,可以向公安局報案,提供線索,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