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先通知醫保卡辦理中心掛失,然后代辦人拿著自己的身份證和補辦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去醫保卡辦理中心填表補辦。
法律依據:
《醫療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就醫或者購藥,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并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參保人員因行動不便等特殊情況不能到定點醫藥機構購藥的,可以委托他人持該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有效憑證代為購買,受托人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參保人員不得出借、出租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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