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和公司談違約
如何和公司談違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或者違約金條款。”由于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定金是違約定金,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都有相同性,因此在許多情況下兩者不能并用,否則,不僅將會給違約方強加過重的責任,而且責任后果與違約所實際造成的損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在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并且只能由守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而不能兩者都同時選擇適用。
導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或者違約金條款。”由于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定金是違約定金,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都有相同性,因此在許多情況下兩者不能并用,否則,不僅將會給違約方強加過重的責任,而且責任后果與違約所實際造成的損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在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并且只能由守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而不能兩者都同時選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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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或者違約金條款。”由于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定金是違約定金,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都有相同性,因此在許多情況下兩者不能并用,否則,不僅將會給違約方強加過重的責任,而且責任后果與違約所實際造成的損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在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并且只能由守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而不能兩者都同時選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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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或者違約金條款。”由于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定金是違約定金,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都有相同性,因此在許多情況下兩者不能并用,否則,不僅將會給違約方強加過重的責任,而且責任后果與違約所實際造成的損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在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并且只能由守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而不能兩者都同時選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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