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鑒定人不是臨床醫師,不具有臨床醫師的執業資格,不應也不能對臨床醫學作出鑒定。
(二)臨床醫學的復雜和特殊性質,決定法醫無法勝任醫療過失的鑒定。
現行醫學分科越來越細,不是該專科的醫師很難評估疾病演變過程的轉歸。法醫由于對臨床醫治過程中產生的并發癥候群缺少經驗,因此其作出的醫療過失鑒定,很難讓眾多資深醫學專家信服,其公正性缺乏堅實的科學基礎和客觀性。
(三)某些司法鑒定結論的推論性強,不具客觀性和科學性。
基于現行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為保證法院審理醫療賠償案件所依據的證據公正、科學、客觀,筆者認為醫療過失鑒定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改進:
1、應建立醫療過失鑒定委員會。該委員會成員由各醫學專業專家、法院法醫組成;每個省、市設立醫院過失鑒定專家庫,按專業分組;每次鑒定時,可由醫患雙方任意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與法院派遣的法醫共同參加鑒定,體現醫學過失鑒定的權威性、合理性。
2、醫療過失鑒定會可設立在司法部、司法局或學術團體,脫離衛生行政部門。每次鑒定由法院委托,法院法官主持,鑒定委員會秘書協同做文秘及輔助工作。
3、鑒定內容應包括:醫患爭議的醫療糾紛中是否存在醫療過失,確定醫療過失方的過錯比例和確定患者自身條件及疾病本身發展轉歸因素所占的比例,患者傷殘程度評定,患者是否需要繼續治療及所需相關的合理費用。
一、醫療過錯鑒定結果有什么用
醫療過錯鑒定結果又被稱為醫療過錯鑒定意見,鑒定意見在民事訴訟中屬于證據的一種,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醫療損害鑒定文書經法庭質證確認后,才具有證據效力。
如果當事人對于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后,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且拒作書面答復,或結合質詢、答復仍不能排除對鑒定結論的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對鑒定結論可不予采信,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如果患者覺得自己不夠專業,無法提出專業的問題,那么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輔助質證,包括對鑒定人進行詢問等。
如果鑒定意見經過質證后,雙方當事人提不出實質異議,并且鑒定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采信它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如果鑒定意見還有缺陷,可以通過補充鑒定等形式進行完善;如果鑒定意見確有問題,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
二、醫療過錯鑒定原則包括哪些
1、依法鑒定原則。
在實體上,應據相關法規和技術規范進行鑒定;在程序上,應遵守鑒定人員的資格、抽取、回避等規范。違反依法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要求重新規定。
2、科學鑒定原則。
應據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進行鑒定;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
3、獨立鑒定原則。
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受其他因素干擾地進行鑒定;鑒定人自己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4、合議制原則。
鑒定組人員應為單數,鑒定結論應當半數通過。但鑒定過程應如實記載。
5、兩鑒終鑒原則。
醫療事故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再次鑒定在行政處理上是終極鑒定,當事人不得又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鑒定。但我們認為當事人可申請重新鑒定,或依法提起相關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