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錄口供只是接受調查的一個程序或過程,在接受處罰或定罪量刑前還屬于嫌疑人,僅錄口供沒有后續的處罰不存在案底。所謂留案底,一般是指將犯罪事實記錄在戶籍或者人事檔案中。沒有犯罪就不會留案底。但是身為嫌疑人留下指紋會錄入指紋庫。錄口供指執法機關向與案件有關的人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筆錄分兩種,一是證人證言;二是違法犯罪者的陳述。而“違法犯罪者的陳述”還分兩種情況,一是如果其違法已經被行政或者刑事立案,那么肯定會留下案底。二是錄口供后因證據不足或者情節輕微而不處理,那么就不會留下案底,所做的筆錄一至兩年后,執法機關清理檔案時集中統一銷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