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為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
(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
(3)破產人;
(4)外國人;
(5)法人。
一、哪些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超過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超過5年者;(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超過3年者;(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超過3年者;(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沒有清償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選舉、委派、聘任了有上述情形的人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如果現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5種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二、哪些人可以當辯護人?
可以擔任辯護人的主體包括: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