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的核心內容包括合伙的簽約主體、經營范圍、出資方式、盈利分配、違約責任等;合伙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可書面協議選擇其他地點;投資合同與合伙合同的區別在于主體、責任和權利的不同。
法律分析
一、合伙合同應該如何寫才有效果
根據法律規定合伙合同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明確約定各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合伙的簽約主體;合伙的企業名稱或字號等;合伙經營的范圍、期限;合伙出資的具體方式和比例;盈利分配和債務承擔方式和比例;入伙、退伙、轉讓的約定;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等。合伙合同內容約定無誤的,各方簽字按手印后即成立、生效。
二、合伙合同糾紛的管轄
1.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雙方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
2.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投資合同與合伙合同的區別
投資合同指的是,經過雙方的談判,就雙方占有多少股份,以什么樣的投資方式、投資多少、投資回報、股權保障方式、對股利的違約規定;懂事的行為約束;退出股金的調控;董事會的構成;基本審核程序;注資或撤資的方式與參與經營管理管理的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達成一致意見所簽訂的協議。
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1.主體不同。投資合同的主體是投資人,而合伙合同的主體是合伙人。
2.責任不同。投資合同是按出資比例或者數額承擔有限責任,而合伙合同是承擔連帶責任。
3.權利不同。投資合同主要的權利集中在收益上,而合伙合同的合伙人有追償權、轉讓財產份額權、對合伙事務作出決定權等。
結語
合伙合同的有效撰寫應遵循法律原則,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并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生效。合同內容應包括合伙主體、企業名稱、經營范圍、出資方式、盈利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轉讓約定、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合同約定無誤,各方簽字按手印后即成立生效。合伙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雙方可書面協議選擇。投資合同與合伙合同的區別在于主體、責任和權利方面。投資合同主要涉及投資人的收益,而合伙合同涉及合伙人的追償權、財產份額轉讓權和決策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條 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
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繼續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伙期限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條 合伙人就合伙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后,其他合伙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