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法律分析
滯納金可以減免。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一、免除滯納金的9種情形是什么?
不予加收滯納金的情形如下:
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2條規定加收滯納金。
3.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7條的規定,經稅務機關核準延期申報并按規定預繳稅款的,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時,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2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4.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6章規定做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5.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
6.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后,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7.納稅人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應稅面積不能及時準確確定的,主管地稅機關可根據實際占地情況核定征收耕地占用稅,待應稅面積準確確定后再結清稅款,結算補稅不加收滯納金。
8.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9.其他不予加收滯納金的情形(比如因關聯交易調整補繳的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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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該內容由 冉兵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