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財產罰。基于違法或違章行醫而致的醫療糾紛,可給予醫療單位一定數額的罰款,或沒收財產(如未達法定標準的、能嚴重影響病人安全和健康的醫療器械,各種假藥劣藥等)。2、行為罰。符合《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情節較重的,或由于醫院嚴重管理混亂而致的醫療糾紛,衛生行政機關可暫扣或吊銷直接責任人的《醫師職業證書》或《護士職業證書》,暫扣或吊銷責任醫療單位的行醫許可證。3、申戒罰。基于醫療單位管理不善而致的醫療糾紛,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對于醫師責任符合《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情節較輕的,可給予警告或責令暫停執業活動。4、行政處分。直接責任人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醫療糾紛中負有責任的,可依責任大小比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對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當根據其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分:一級醫效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級醫效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三級醫效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