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責任程度,是指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比重,是醫療事故賠償金額考慮的因素之一。
過失責任程度,是指在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諸多因素中,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所占的比例,其理論依據在于許多醫療結果的發生是多種因素所導致,即人們常說的“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如果不考慮這一因素而要求醫療機構承擔全部損害后果的責任是不公平的。
疾病參與度,法醫學界又稱為“損傷參與度”,是指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與患者自身疾病共同存在的情況下,前者在患者目前疾病狀態中的介入程度,有人又稱為原因力的大小。研究疾病參與度的主要意義,在于當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額時,應充分注意到患者原發疾病對目前疾病狀況的影響。
過失責任程度與疾病參與度是兩個緊密聯系的概念,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過失責任程度主要是從醫務人員的醫療過失的角度確定其應承擔的責任大小;疾病參與度是從患者的角度研究其應獲得的賠償額。正是由于兩者之間存在的這一關系,因此在確定賠償額時應將兩者同時加以考慮。
一、醫療過失責任程度如何進行劃分
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種責任程度劃分僅僅是定性,而沒有完全解決定量的問題,即具體應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有人認為,主要責任應承擔60%~90%,次要責任承擔20%~40%,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
二、怎么確定醫療過失責任程度
第一等級,死亡、后遺障礙完全是損傷所致,損傷參與度100%;
第二等級,死亡、后遺障礙是損傷和既往疾病共同作用的結果,但損傷是主要因素,損傷參與度775%;
第三等級,死亡、后遺障礙是損傷和疾病共同作用的結果,兩者作用程度等同,損傷參與度50%;
第四等級,死亡、后遺障礙是損傷和疾病共同所致的結果,但疾病是主要因素,損傷參與度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