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認定標準:
1、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導致患者受到損害;
2、醫務人員有違反法規或者操作失誤的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醫療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的是誰
發生醫療事故后,承擔賠償責任的是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二、醫生究竟該不該為醫療事故擔責
醫生造成醫療事故之后雖然是醫院對外承擔責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醫生能夠免除責任,如果構成犯罪的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也需要接受行政處罰。
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因過錯導致患者人身健康受損,因其是職務行為,其侵權責任由醫療機構予以承擔,至于在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醫務人員是否進一步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每個醫院有其自己的規章制度予以約定,有部分的醫療機構規定了發生醫療事故后涉事醫務人員應當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如10%等,也有部分醫療機構沒有規定醫務人員在發生醫療事故后應當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
就現目前的司法實踐,發生醫療事故后的醫療機構的賠償比例主要根據醫療機構在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過程中存在的過錯程度以及過錯對患者最終的損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主要包括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輕微責任,其中全部責任賠償比例為100%,主要責任的賠償比例為60%-90%,同等責任的賠償比例為50%,次要責任的賠償比例為30%-40%,輕微責任的比例為20%以下,其責任比例僅僅是一個范圍,具體最終的賠償比例要綜合全案給出一個確定的數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