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當事人不是必須參加的。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在預定的時間參加調解,可以在預定的調解時間前一日通知承辦調解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而且當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前往調解。此外,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的,可以直接訴訟,調解不是必經程序。
一、摩托車事故怎么調解
發生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申請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了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1)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2)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
二、昆明交通事故處理期限是多久
當場認定、當場調解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24小時內
1、對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續。決定立案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審批。
2、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爭議各方。
3、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事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24小時內,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繼續處理的決定。
4、對于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訊(詢)問。
1日前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2日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2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2、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3日內(3日前)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
2、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3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
3、對接到報案后,經調查不立案的在3日內將不予立案的依據,當事人的權利等事項,送達報警人。
4、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應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3日內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調卷公函后,應當在3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交給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5日內
1、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2、檢驗、鑒定完成后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7日(7日內、7日后)
1、對未知名尸體,7日內無人認領或身份無法確定,應當及時在地(市)級報紙上刊登啟示。
2、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7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后7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三、交通事故調解的法定期限,交通事故多久必須結案
為了促進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使侵權行為當事人及時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損害的當事人能及時得到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權利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1、調解期限的開始日期。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如果受傷人員自愿放棄傷殘評定的,從收到受傷人員書面證明之日起開始;對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規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2、對具備調解開始時間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并另行約定調解時間。
3、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對檢驗、鑒定結論、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