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媽媽上戶口孩子姓,可以跟媽姓也可以跟爸姓,但如果跟爸姓需要提供父親身份證件辦理出生證,否則只能跟媽姓。辦理出生證時,可以按單親媽媽不記錄父親信息的程序進行。
法律分析
單親媽媽上戶口孩子姓可以跟媽姓,如果跟父親姓也可以。單親媽媽的孩子如果要跟父親姓就需要提供父親身份證件辦理出生證,如果不提供父親身份證件,只能選擇跟母親姓。所以跟父親姓需要提供孩子父母身份證件辦理。也可以按照單親媽媽不記錄父親信息的程序辦理孩子的出生證。
拓展延伸
單親媽媽的姓氏選擇權利與法律保障
單親媽媽作為法律主體,應當享有姓氏選擇的權利,并且這一權利應得到法律的明確保障。盡管傳統觀念認為單親媽媽應當跟隨母姓,但現代社會已經逐漸尊重個體自主性和平等原則。因此,單親媽媽應當有權自主選擇自己的姓氏,無論是保留原姓、改用子女父親的姓氏,還是其他姓氏的選擇。法律應當確保單親媽媽在姓氏選擇上的自由,并提供相應的程序和機制來保障其權益。這樣的保障不僅符合個體權利的尊重,也有助于建立一個包容、平等的社會環境。
結語
單親媽媽的姓氏選擇權應得到法律保障,無論是跟母姓還是父姓。法律應提供相應程序,確保單親媽媽能自主選擇姓氏,包括保留原姓或使用子女父親的姓氏。這樣的保障符合個體權利尊重,也有助于建立一個平等包容的社會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單親證明是不是可以給孩子辦出生證明啊?
單親出生證明不會對孩子有任何影響,從實質意義上,單親家庭是會對孩子有一定的影響的。而且孩子沒有出生證明,是不能上戶口的,一定要辦理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孩子出生時沒有父親的信息,出生證明如何給孩子戶口
一、出生證明沒有父親信息怎么辦1、沒有父親信息辦理出生證明的方法如下:(1)當事人無法提供父親與嬰兒的親子鑒定書的,經嬰兒母親簽字同意,填寫單親聲明,可按照單親辦理,否則不予辦理,單親嬰兒只能隨母方姓氏;(2)單親《出生醫學證明》只填寫父或母一方信息,如需開據雙親出生醫學證明需提供DNA親子鑒定書。2、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二、單親媽媽給孩子辦理出生證明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1、嬰兒父、母的入戶書面申請;2、嬰兒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非婚生不需提供結婚證;3、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4、嬰兒父或母戶籍所在地居委會證明或派出所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5、嬰兒父母一方屬于外地戶口的,外地戶口一方戶口登記地公安機關應出具嬰兒未落戶證明。
單親父親有親子鑒定書如何給孩子辦出生證明?
單親媽媽給孩子辦理出生證明需提供以下材料:1、嬰兒父、母的入戶書面申請。2、嬰兒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結婚證。3、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須出具親子鑒定證明,由公安機關指定鑒定機構鑒定后出具)。4、嬰兒父或母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證明或派出所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需加蓋派出所公章)。5、嬰兒父母一方屬于外地戶口的,外地戶口一方戶口登記地公安機關應出具嬰兒未落戶證明。法律依據:《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我的孩子不能辦理出生證明怎么辦?
沒有出生證明的孩子不能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上戶手續,因為上戶口必須要出生證明。當事人可以持本人的戶口簿、結婚證、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到孩子出生的醫院補辦出生證明,在開好出生證明以后,到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予以補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孩子沒有出生證明,也聯系不到爸爸媽媽只有爺爺奶奶照顧著孩子沒有戶口怎么辦
沒有出生證明的孩子不能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上戶手續,因為上戶口必須要出生證明。當事人可以持本人的戶口簿、結婚證、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到孩子出生的醫院補辦出生證明,在開好出生證明以后,到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予以補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